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APP补贴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工业 APP 补贴券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企业成本,引导企业使用工业 APP,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5 号)和《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工信规范发〔2019〕1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 APP 补贴券,是指由自治区产业信息化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以补贴券形式对我区工业企业购买的工业 APP,给予资金补贴的有价支付凭证。工业 APP 补贴券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产生利息自动滚入专户。 第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工业APP补贴券管理,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开展工业 APP 补贴券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机构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业APP补贴券的宣传推广、申领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工业 APP 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购买工业APP,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二、补贴对象、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成长性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优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六条 补贴内容 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生产过程管控、生产设备管理、车间产线管理、产品质量检测、协同制造等)、运维服务(远程监控、故障检测、预警分析、备件管理和能效优化等)、经营管理(企业决策支持、产品质量管理、风险管控、产业链协同、电子商务、人员资产管理等)等方面工业APP,包括升级换代工业 APP。 第七条 补贴标准 对工业企业应用区内和产业协作省区的工业 APP,按合同金额的 50%,每个工业 APP 最高补贴 3 万元; 对工业企业应用区外的工业 APP,按合同金额的 20%,每个工业 APP 最高补贴 2 万元。
三、申领与结算
第八条 申领程序 (一)工业企业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在线提交工业 APP 开发技术服务合同。每户工业企业可申请多张工业 APP 补贴券。同一工业 APP 可在不同工业企业使用。 (二)运营机构对工业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 根据技术服务合同金额,按照补贴标准的两种类型,核算补贴额度,发放补贴券。 第九条 结算 (一)开发企业完成工业 APP 开发并部署应用后,由 APP 应用工业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效果作为工业 APP 补贴券结算的重要依据。 (二)开发企业在线填报《自治区工业 APP 补贴券兑现申请表》,提交工业 APP 开发技术服务合同、工业 APP产权证明、工业APP应用链接、工业企业支付合同款的发票(扣除 APP 补贴部分),申请结算。 (三)运营机构对开发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予以结算。开发企业使用区内云资源开发,并在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部署的工业 APP,优先结算。
四、使用管理
第十条 权责范围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确定工业 APP 补贴券年度资金额度,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跟踪问效。 (二)运营机构负责工业 APP 补贴券申报管理平台运营维护,发放并结算工业 APP 补贴券。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 (一)运营机构负责依托宁夏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搭建自治区大数据与软件服务平台和工业 APP 资源池,逐步形成工业 APP应用市场。建立工业 APP 运行监测机制,对运行良好、广泛使用的工业 APP 可推荐申报自治区优秀工业 APP。 (二)运营机构负责跟踪工业 APP 开发应用合同履行情况,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和用户不满意的开发企业,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不予结算。 (三)运营机构不得承接工业 APP 补贴券支持项目,接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工业APP补贴券业务的管理,按季度上报工业 APP 补贴券发放和工业企业满意度等情况。 (四)运营管理费用不超过补贴资金总额的 6%。 (五)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委托具备审计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留存,审计结果可作为补贴劵项目绩效评估和是否继续委托该运营机构的依据。 第十二条 使用规定 (一)工业 APP 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发放,至当期工业 APP 补贴券发完为止,企业领取工业 APP 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二)服务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取消使用补贴券资格;相关企业及责任人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不得再次申领,已领工业 APP 补贴券作废。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有限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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