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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工业企业绿色化转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3-0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绿色化转型,构建银川市绿色制造体系,根据《银川市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银党办〔2022〕141号)和《银川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项目为单位能耗达到基准(1.67吨标准煤万元,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发布的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且有一定节能量的绿色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节能技术装备应用等能够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和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综合利用企业产生的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煤矸石等)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资金支持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银川市(不含宁东)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涉及行业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银川市产业政策相关要求。


(三)企业生产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规范,有持续投入能力。


(四)企业(项目)能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效应。


(五)申报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未发生过安全、环境污染重大事故,无偷税漏税及其他违法违规、严重失信行为。


(六)企业申报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涉及的工艺、设备、技术和产品需符合产业、节能、环保等政策要求。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完备,开工程序合规。


2.绿色改造项目须在申报通知日期上一年度内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具有一定的节能降耗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须在通知日期上一年度建成投产,且在规定年份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三章奖励数额及方式


第五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征集的绿色改造项目节能降耗量进行排名(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绿色改造项目),节能降耗总量排名前三名的项目,按照500元吨标准煤,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征集的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单个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一般固废项目),按照年度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  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绿色化转型补助资金前,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实施项目的节能降耗量或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据此确定对企业的奖励数额。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以政府补助方式支持。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绿色化转型补助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认定时间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文件为准。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阶段。市工信局印发年度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编制等要求。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辖区或园区工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二)初审阶段。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绿色化转型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报送市工信局。


(三)审核阶段。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现场考察,对节能降耗量、固定资产投资额等内容进行核查。市工信局结合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交的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制定绿色化转型补助资金计划,形成资金兑现报告。


(四)征求意见阶段。征求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在项目实施期内至项目资金拨付前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环保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重大安全等行为。


(五)上会研究阶段。绿色化转型拟奖补项目名单根据局务会、党组会议要求,依次提交局务会和党组会研究确定。


(六)公示阶段。拟奖补项目经市工信局党组审定后当日,相关信息统一媒体公示5天,并向申报单位发送公示提醒。


(七)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下达兑现奖励计划。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园区工信主管部门、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在项目申报、验收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今后三年内不再对其进行任何工业专项资金奖励,并将企业列入征信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如国家、自治区工业企业绿色化转型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我市结合实际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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